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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

發布(bu)日期(qi):2022-11-17 16:49   瀏覽(lan)次數:993

反壟斷法

 

第(di)一(yi)章 總則

第一 為(wei)了預防和制止壟(long)斷(duan)行(xing)為(wei),保護(hu)市(shi)場公平競爭, 鼓勵創新(xin),提高經濟(ji)運(yun)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yi)和社會(hui)公共利益(yi),促進社會(hui)主(zhu)義市場經濟(ji)健康發展(zhan),制定本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境(jing)內經(jing)濟活動中的(de)壟(long)斷行(xing)為,適用(yong)本法(fa);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境(jing)外的(de)壟(long)斷行(xing)為,對境(jing)內市場競(jing)爭(zheng)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de),適用(yong)本法(fa)。

第三 本法規定(ding)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duan)協議;

(二)經營者(zhe)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neng)具有排除、限制競(jing)爭(zheng)效果的經營者集(ji)中。

第四條(tiao) 反壟斷(duan)工作(zuo)堅持(chi)中國共產黨(dang)的領導。

國(guo)家堅持市(shi)場化(hua)、法治化(hua)原則,強化(hua)競(jing)爭政策基礎地位(wei),制(zhi)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shi)場經濟相適(shi)應(ying)的競(jing)爭規(gui)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jing)爭、有(you)序(xu)的市(shi)場體(ti)系。

第五 國家建(jian)立健全公(gong)平競爭審查制度。

行政機關和法(fa)律、法(fa)規授權的(de)(de)具有(you)管理(li)公共事務(wu)職能的(de)(de)組織在制(zhi)定(ding)涉及市場(chang)主體經濟(ji)活動的(de)(de)規定(ding)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cha)。

第六 經營者(zhe)可以(yi)通過公(gong)平競爭、自愿(yuan)聯合,依法(fa)實施集(ji)中,擴大經營規(gui)模,提高市場競爭能(neng)力。

第七 具有市場(chang)支(zhi)配(pei)地位的(de)經營者,不得濫用(yong)市場(chang)支(zhi)配(pei)地位,排除(chu)、限制競(jing)爭。

第八 國(guo)有經(jing)濟占控(kong)制地位(wei)的(de)(de)(de)關系國(guo)民經(jing)濟命脈和(he)國(guo)家安全的(de)(de)(de)行業(ye)以及依(yi)(yi)法實(shi)行專營專賣的(de)(de)(de)行業(ye),國(guo)家對(dui)其經(jing)營者(zhe)的(de)(de)(de)合法經(jing)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dui)經(jing)營者(zhe)的(de)(de)(de)經(jing)營行為及其商(shang)品(pin)和(he)服(fu)務(wu)的(de)(de)(de)價格(ge)依(yi)(yi)法實(shi)施(shi)監管和(he)調控(kong),維(wei)護消費者(zhe)利益,促進技(ji)術進步(bu)。

前款規定行(xing)業的(de)經營(ying)者應當依法經營(ying),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hui)公眾的(de)監督,不(bu)得利用其控制地位(wei)或(huo)者專(zhuan)營(ying)專(zhuan)賣地位(wei)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九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fa)、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gui)則等(deng)從事(shi)本法(fa)禁止的(de)壟(long)斷行(xing)為。

第十 行(xing)政(zheng)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de)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neng)的(de)組(zu)織不得濫用行(xing)政(zheng)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一 國(guo)家(jia)健全完善(shan)反壟(long)斷規則制度,強化(hua)反壟(long)斷監管力量(liang),提高(gao)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hua)水(shui)平,加強反壟(long)斷執法(fa)司法(fa),依法(fa)公正高(gao)效(xiao)審理壟(long)斷案(an)件(jian),健全行政執法(fa)和司法(fa)銜接(jie)機制,維護公平競(jing)爭秩序。

第十二 國務院設(she)立反壟(long)斷(duan)(duan)委員會,負(fu)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long)斷(duan)(duan)工作,履行下列職(zhi)責:

(一(yi))研究擬訂有關(guan)競爭政(zheng)策(ce);

(二(er))組織調查(cha)、評(ping)估市(shi)場總體競爭(zheng)狀況,發布評(ping)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bu)反(fan)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fan)壟斷行(xing)政(zheng)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qi)他職責。

國務(wu)院(yuan)反壟斷委(wei)員(yuan)會的組成和工作規(gui)則由(you)國務(wu)院(yuan)規(gui)定。

第十三 國務院反壟(long)斷執(zhi)法機構負責反壟(long)斷統(tong)一(yi)執(zhi)法工作(zuo)。

國務院規(gui)定的承擔反(fan)壟斷(duan)執法(fa)(fa)職責(ze)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fan)壟斷(duan)執法(fa)(fa)機構)依(yi)照本法(fa)(fa)規(gui)定,負責(ze)反(fan)壟斷(duan)執法(fa)(fa)工(gong)作。

國務院反壟斷(duan)執(zhi)(zhi)法機構根據工作(zuo)需要,可以授權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shi)人民政府相(xiang)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fu)責(ze)有關反壟斷(duan)執(zhi)(zhi)法工作(zuo)。

第十四 行(xing)業(ye)(ye)協會應(ying)當加(jia)強行(xing)業(ye)(ye)自律,引導(dao)本行(xing)業(ye)(ye)的經營(ying)者依(yi)法競(jing)爭(zheng), 合規經營,維(wei)護市場競爭秩(zhi)序。

第十五 本法所稱經營者(zhe),是指從(cong)事商(shang)品生(sheng)產(chan)、經營或者(zhe)提供服務的自然人(ren)、法人(ren)和 非法人組織。

本(ben)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qi)內就特定商(shang)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shang)品)進行競爭的商(shang)品范圍(wei)和地域范圍(wei)。

第二章(zhang) 壟斷協議

第十六 本法(fa)所稱(cheng)壟斷協議,是指(zhi)排(pai)除、限制(zhi)競爭的協議、決定或(huo)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七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de)經營(ying)者達成下列壟(long)斷協議:

(一)固(gu)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er))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ge)銷(xiao)售市場或(huo)者原材料采(cai)購(gou)市場;

(四)限制(zhi)購買新(xin)技術、新(xin)設備(bei)或(huo)者限制(zhi)開(kai)發(fa)新(xin)技術、新(xin)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認定(ding)的(de)其他(ta)壟斷(duan)協議(yi)。

第十八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xia)列壟斷協(xie)議:

(一)固定向(xiang)第三人轉售(shou)商品(pin)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san))國務院反(fan)壟(long)(long)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qi)他(ta)壟(long)(long)斷協議。

對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ding)的協(xie)議,經營者能夠證(zheng)明其不具有排除(chu)、限制競爭效果(guo)的,不予禁止。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 件的,不予(yu)禁(jin)止。

第十九 經(jing)營者(zhe)不得組織其他經(jing)營者(zhe)達(da)成(cheng)壟斷(duan)協議(yi)或者(zhe)為其他經(jing)營者(zhe)達(da)成(cheng)壟斷(duan)協議(yi)提(ti)供(gong)實質性(xing)幫助。

第二十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da)成(cheng)的協議(yi)屬于下列情形之一(yi)的, 不適用本法(fa)第(di)十七 、第十八 第一款、第十九 的規定:

(一)為改(gai)進技術(shu)、研(yan)究開(kai)發新(xin)產品的;

(二(er))為(wei)提高產品質量(liang)、降低成本、增進(jin)效率,統(tong)一產品規(gui)格、標準或者(zhe)實(shi)行(xing)專(zhuan)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jing)(jing)營(ying)(ying)者(zhe)經(jing)(jing)營(ying)(ying)效率(lv),增強中小經(jing)(jing)營(ying)(ying)者(zhe)競(jing)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yue)能(neng)源、保護環境(jing)、救災救助等社(she)會公(gong)共利(li)益(yi)的;

 (五)因經濟不景(jing)氣,為緩解(jie)銷售量嚴(yan)重下降或者生(sheng)產(chan)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he)作(zuo)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yuan)規定(ding)的其他情形(xing)。

屬于(yu)前款第一(yi)項至第五(wu)項情形,不適用本法(fa) 第十七條(tiao) 、第十八 第一款、第十九 規定的(de),經營者還(huan)應(ying)當證(zheng)明所(suo)達(da)成(cheng)的(de)協(xie)議不會嚴(yan)重限制相關市場的(de)競爭(zheng),并且能夠(gou)使消費(fei)者分享由此產生的(de)利益。

第二十一 行(xing)(xing)(xing)業協會不(bu)得組(zu)織本(ben)行(xing)(xing)(xing)業的經營者從事本(ben)章禁(jin)止的壟斷(duan)行(xing)(xing)(xing)為(wei)。

第(di)三章(zhang)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wei)的(de)經營(ying)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wei)的(de)行為(wei):

 (一)以不公(gong)平(ping)的(de)高(gao)價銷(xiao)售商品或者以不公(gong)平(ping)的(de)低價購買(mai)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li)由(you),以低(di)于成本的價格(ge)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yu)交(jiao)易(yi)相(xiang)對人(ren)進(jin)行交(jiao)易(yi);

(四)沒有正當理由(you),限定交易相對人只(zhi)能(neng)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zhi)能(neng)與其指定的(de)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 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 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shang)實行差別(bie)待(dai)遇;

(七)國(guo)務院(yuan)反壟斷執法機構(gou)認定(ding)的其他濫(lan)用市場支(zhi)配地位的行(xing)為。

具有市場(chang)支配地位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不得利用數據(ju)和(he)算法、技術以及(ji)平臺規則等從事(shi)前(qian)款規定的(de)濫用市場(chang)支配地位的(de)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 件,或者(zhe)能(neng)夠阻(zu)礙、影響其他(ta)經營者(zhe)進入相關市場(chang)能(neng)力的(de)市場(chang)地位(wei)。

第二十三 認定(ding)經營者具有市(shi)場支配地(di)位,應當依據(ju)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zai)相(xiang)關(guan)市(shi)場的市(shi)場份額,以(yi)及相(xiang)關(guan)市(shi)場的競爭狀況(kuang);

(二)該經營(ying)者控制銷售(shou)市場(chang)或者原材料采購(gou)市場(chang)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 件;

(四)其他經(jing)營者對該經(jing)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lai)程(cheng)度(du);

(五)其他經營(ying)者進(jin)入相關(guan)市場(chang)的難易程度(du);

(六)與(yu)認定該經營者市(shi)場支配(pei)地位(wei)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de),可以(yi)推定經營者具有市(shi)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zai)相(xiang)關市場的(de)市場份額(e)達到二(er)分之一的(de);

(二)兩(liang)個經營者在相關市(shi)場(chang)的市(shi)場(chang)份(fen)額合計(ji)達到(dao)三分之二的;

(三(san))三(san)個(ge)經營(ying)者在相關市場的(de)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san)的(de)。

有前款第(di)二項、第(di)三項規(gui)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zhe)市(shi)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yi)的,不應當推定該(gai)經營者(zhe)具有市(shi)場支配地位。

被推(tui)定(ding)具(ju)有(you)(you)市場(chang)支配(pei)(pei)地(di)位(wei)的經營者(zhe),有(you)(you)證據證明不具(ju)有(you)(you)市場(chang)支配(pei)(pei)地(di)位(wei)的,不應當認定(ding)其具(ju)有(you)(you)市場(chang)支配(pei)(pei)地(di)位(wei)。

第四章 經(jing)營者集中(zhong)

第二十五條(tiao) 經營(ying)者集中是指(zhi)下列情形(xing):

(一)經(jing)營者合(he)并;

(二)經營(ying)者通過取得(de)(de)股權(quan)或者資產的(de)方式取得(de)(de)對其他經營(ying)者的(de)控制權(quan);

(三(san))經(jing)營者通過合同(tong)等方式取得對(dui)其他經(jing)營者的控制(zhi)權或者能夠對(dui)其他經(jing)營者施(shi)加(jia)決定性(xing)影響。

第二十六 經營者(zhe)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zhe)應當(dang)事先向(xiang)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bu)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wei)達到國(guo)務院規定的申報(bao)標準(zhun),但有(you)(you)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you)(you)或者可能具有(you)(you)排除、限制競(jing)爭效(xiao)果的,國(guo)務院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bao)。

經(jing)營者未依照前(qian)兩(liang)款規定進(jin)行(xing)申(shen)報(bao)的,國(guo)務院(yuan)反壟斷執法機構(gou)應當(dang)依法進(jin)行(xing)調查。

第二十七條(tiao) 經營者(zhe)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可以不向國務(wu)院反(fan)壟斷執法機(ji)構申(shen)報:

(一)參與集(ji)中的一個經營(ying)者擁有(you)其他每個經營(ying)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you)表決權(quan)的股份(fen)或(huo)者資產的;

(二(er))參(can)與(yu)集中(zhong)的每個(ge)經(jing)營者(zhe)百分(fen)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gu)份或者(zhe)資產(chan)被同一個(ge)未參(can)與(yu)集中(zhong)的經(jing)營者(zhe)擁(yong)有的。

第二十八 經營者向國務院(yuan)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bao)書;

 (二)集中對相關(guan)市場競爭(zheng)狀(zhuang)況影(ying)響的(de)說明;

(三)集(ji)中協(xie)議;

(四(si))參與集中的經營(ying)者經會(hui)計(ji)(ji)師事(shi)務(wu)所(suo)審計(ji)(ji)的上一會(hui)計(ji)(ji)年度財務(wu)會(hui)計(ji)(ji)報告;

(五)國(guo)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ding)的其他(ta)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dang)載明參與集(ji)中的經營(ying)者(zhe)的名(ming)稱、住(zhu)所、經營(ying)范圍、預定實施集(ji)中的日期和國務院(yuan)反壟斷執(zhi)法機(ji)構規(gui)定的其(qi)他事項。

第二十九 經(jing)營者提(ti)交(jiao)的(de)文件(jian)(jian)(jian)、資(zi)料不(bu)完備的(de),應當(dang)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gui)定的(de)期限(xian)內補交(jiao)文件(jian)(jian)(jian)、資(zi)料。經(jing)營者逾期未(wei)補交(jiao)文件(jian)(jian)(jian)、資(zi)料的(de),視為未(wei)申報。

第三十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 規定(ding)的(de)文件、資料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對申(shen)報的(de)經營者(zhe)(zhe)集(ji)中(zhong)進行初步(bu)審(shen)查,作(zuo)出是否實(shi)施進一(yi)步(bu)審(shen)查的(de)決定(ding),并書面通知經營者(zhe)(zhe)。國務(wu)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zuo)出決定(ding)前,經營者(zhe)(zhe)不得實(shi)施集(ji)中(zhong)。

國(guo)務院反壟斷執法(fa)機構作出(chu)不(bu)實施進一步審查的(de)決定(ding)或者逾(yu)期未作出(chu)決定(ding)的(de),經營者可(ke)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一條(tiao)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gou)決(jue)定實施進一步審(shen)查(cha)的,應當(dang)自決(jue)定之(zhi)日起九十日內審(shen)查(cha)完畢,作出(chu)是(shi)否禁止經營(ying)(ying)(ying)者(zhe)集中的決(jue)定,并書面通知經營(ying)(ying)(ying)者(zhe)。作出(chu)禁止經營(ying)(ying)(ying)者(zhe)集中的決(jue)定,應當(dang)說明(ming)理由。審(shen)查(cha)期間(jian),經營(ying)(ying)(ying)者(zhe)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de),國務院反壟斷執(zhi)法機構經(jing)書面通知經(jing)營者,可以延長前款(kuan)規定的(de)審查期限,但(dan)最(zui)長不得超過六(liu)十(shi)日(ri):

(一)經營者同(tong)意延長審(shen)查期(qi)限的(de);

(二)經營(ying)者提交的(de)文(wen)件、資料不準確,需要(yao)進一(yi)步(bu)核實(shi)的(de);

(三)經營者(zhe)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hua)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zuo)出決定(ding)的(de),經(jing)營(ying)者可以實(shi)施集中。

第三十二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可(ke)以決定中止計(ji)算經營(ying)者(zhe)集中的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經營(ying)者(zhe):

(一(yi))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wen)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二)出(chu)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ju)有(you)重大(da)影(ying)響的新(xin)(xin)情況、新(xin)(xin)事實,不(bu)經核實將導致(zhi)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三)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 件進一(yi)步(bu)評估,且經營者提(ti)出中止請求。

自中止計(ji)算審查(cha)期限的(de)情形消除之(zhi)日起(qi),審查(cha)期限繼續計(ji)算,國務院反(fan)壟斷執法機構(gou)應當書面通知經營(ying)者。

第三十三 審查經(jing)營者集中,應(ying)當考慮下(xia)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de)(de)經營(ying)者在相(xiang)關(guan)市(shi)(shi)場(chang)的(de)(de)市(shi)(shi)場(chang)份額(e)及(ji)其對市(shi)(shi)場(chang)的(de)(de)控制力;

(二)相關市(shi)場的市(shi)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ru)、技術進步的影響(xiang);

(四)經(jing)營者(zhe)集中(zhong)對(dui)消費者(zhe)和(he)其他有關經(jing)營者(zhe)的影響;

(五(wu))經營者集(ji)中對國民經濟(ji)發展(zhan)的影響(xiang);

(六(liu))國務(wu)院反壟斷執法(fa)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de)影響市場競爭的(de)其他因素(su)。

第三十四 經營(ying)(ying)(ying)者集(ji)中(zhong)具(ju)有或者可能具(ju)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de),國務院(yuan)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gou)(gou)應當(dang)作出禁止經營(ying)(ying)(ying)者集(ji)中(zhong)的(de)決(jue)定(ding)。但是(shi),經營(ying)(ying)(ying)者能夠證(zheng)明該集(ji)中(zhong)對競爭產生的(de)有利(li)(li)影響明顯(xian)大于不(bu)利(li)(li)影響,或者符合社會(hui)公共(gong)利(li)(li)益的(de),國務院(yuan)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gou)(gou)可以作出對經營(ying)(ying)(ying)者集(ji)中(zhong)不(bu)予禁止的(de)決(jue)定(ding)。

第三十五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 件。

第三十六條(tiao)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 件的決定,及時向(xiang)社(she)會公布。

第三十七 國務(wu)院反(fan)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jian)全經(jing)營(ying)者集(ji)中分類分級審查(cha)制度,依法加強(qiang)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yu)的經(jing)營(ying)者集(ji)中的審查(cha),提高審查(cha)質量和效(xiao)率。

第三十八 對外資并(bing)購(gou)境內企業或(huo)者(zhe)以其他方式(shi)參與經(jing)營(ying)者(zhe)集中(zhong),涉及國(guo)家安全(quan)的,除依照本(ben)法規定(ding)進行(xing)經(jing)營(ying)者(zhe)集中(zhong)審(shen)查外,還應當(dang)按(an)照國(guo)家有(you)關規定(ding)進行(xing)國(guo)家安全(quan)審(shen)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li)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和(he)法律、法規授權的(de)(de)具有管理公共事(shi)務職能的(de)(de)組織不得濫用行(xing)政(zheng)權力,限(xian)定(ding)或者(zhe)變(bian)相限(xian)定(ding)單位或者(zhe)個人經營(ying)、購買、使(shi)用其指定(ding)的(de)(de)經營(ying)者(zhe)提供的(de)(de)商品。

第四十條(tiao)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shou)權的(de)具(ju)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de)組織不得濫(lan)用(yong)行政權力(li),通過與經營者(zhe)簽訂合(he)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zhe)進入相關市場或者(zhe)對其他經營者(zhe)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chu)、限制競爭(zheng)。

第四十一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de)具有管理公共事務(wu)職能的(de)組織(zhi)不得濫(lan)用行政權力,實施(shi)下列行為(wei),妨礙商品在(zai)地區之間的(de)自由流(liu)通(tong):

(一)對外地(di)商品(pin)設定歧(qi)視(shi)性(xing)收(shou)費項目、實行歧(qi)視(shi)性(xing)收(shou)費標準,或者規定歧(qi)視(shi)性(xing)價格;

(二)對外(wai)地(di)商品(pin)規(gui)定與(yu)本地(di)同(tong)類商品(pin)不同(tong)的技術要求、檢(jian)驗標準,或者對外(wai)地(di)商品(pin)采取重(zhong)復檢(jian)驗、重(zhong)復認(ren)證(zheng)等歧(qi)視(shi)性技術措施,限制外(wai)地(di)商品(pin)進入本地(di)市場;

(三)采(cai)取(qu)專門針對外地(di)(di)(di)商(shang)品的行(xing)政許可,限(xian)制外地(di)(di)(di)商(shang)品進入本地(di)(di)(di)市場;

(四)設(she)置(zhi)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zu)礙外地商品(pin)進入或者本(ben)地商品(pin)運出(chu);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liu)通的(de)其(qi)他行為。

第四十二 行政(zheng)機關(guan)和法(fa)律、法(fa)規授(shou)權的(de)(de)具有管理公(gong)共(gong)事務職能(neng)的(de)(de)組織不(bu)得濫用行政(zheng)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zhi)要求(qiu)、評審標準或者不(bu)依法(fa)發布信息等方式(shi), 排斥或者限制(zhi)經(jing)營者參加招標(biao)投標(biao)以及其(qi)他經(jing)營活(huo)動(dong)。

第四十三 行政(zheng)機關和法(fa)律、法(fa)規(gui)授(shou)權的(de)(de)具(ju)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neng)的(de)(de)組織不(bu)得濫用行政(zheng)權力,采(cai)取與本地經營者不(bu)平等待遇等方式, 排斥、限制(zhi)(zhi)、強(qiang)制(zhi)(zhi)或者(zhe)變相強(qiang)制(zhi)(zhi)外地經營者(zhe)在本地投資或者(zhe)設立(li)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 行政(zheng)機關和法(fa)(fa)律、法(fa)(fa)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neng)的組(zu)織不得濫用(yong)行政(zheng)權力(li), 強制或者(zhe)變相(xiang)強制經營者(zhe)從事本法規定(ding)的壟斷(duan)行為。

第四十五 行(xing)政(zheng)機關 和法律、法規(gui)授權(quan)的(de)具有管理公共事(shi)務職能的(de)組織(zhi)不(bu)得濫用(yong)行政權(quan)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jing)爭內容的(de)規(gui)定。

第六(liu)章(zhang) 對涉嫌壟(long)斷(duan)行為的(de)調查

第四十六 反壟斷(duan)(duan)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xian)壟斷(duan)(duan)行(xing)為進行(xing)調查。

對涉(she)嫌壟(long)斷行為(wei),任何單位和個人(ren)有(you)權向反壟(long)斷執(zhi)(zhi)法機(ji)構舉報。反壟(long)斷執(zhi)(zhi)法機(ji)構應當為(wei)舉報人(ren)保密。

舉(ju)報(bao)采用(yong)書面(mian)形(xing)式并提供相關事實(shi)和(he)證(zheng)據的,反(fan)壟(long)斷執法機(ji)構應(ying)當進行必要(yao)的調(diao)查。

第四十七 反壟斷(duan)執(zhi)法(fa)機構(gou)調查涉嫌(xian)壟斷(duan)行(xing)為,可(ke)以采取下(xia)列措施:

(一)進(jin)入被調查的經營者(zhe)的營業場所或(huo)者(zhe)其他有關(guan)場所進(jin)行檢查;

(二)詢問被(bei)調查的經(jing)營者、利害關(guan)系人或(huo)者其他有關(guan)單位或(huo)者個人,要求其說(shuo)明(ming)有關(guan)情況;

(三)查閱(yue)、復(fu)制被調(diao)查的經營者(zhe)、利(li)害關(guan)系人或(huo)(huo)者(zhe)其(qi)他有關(guan)單位或(huo)(huo)者(zhe)個(ge)人的有關(guan)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ye)務函電、電子數據(ju)等文件、資料;

(四)查(cha)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fan)壟斷執法(fa)機構主要負責人書(shu)面報(bao)告,并(bing)經批準。

第四十八 反壟斷執法(fa)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fa)人員不得(de)少于二人,并應當(dang)出示執法(fa)證件。

執法人(ren)員進行詢問(wen)和(he)調查,應當制(zhi)作筆錄,并由被(bei)詢問(wen)人(ren)或者被(bei)調查人(ren)簽字。

第四十九 反壟斷執法機(ji)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mi)、 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fu)有保密義務(wu)。

第五十條(tiao) 被(bei)調查的經營(ying)者(zhe)(zhe)、利害關系(xi)人(ren)或者(zhe)(zhe)其他有關單(dan)位或者(zhe)(zhe)個(ge)人(ren)應當配合(he)反(fan)壟(long)斷執(zhi)法機(ji)構依法履行(xing)職責(ze),不得拒絕、阻礙反(fan)壟(long)斷執(zhi)法機(ji)構的調查。

第五十一 被調查的(de)經(jing)營者、利害關系人(ren)有權陳(chen)述意見。反壟斷執(zhi)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de)經(jing)營者、利害關系人(ren)提(ti)出的(de)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五十二 反壟(long)斷(duan)執法(fa)機構對涉嫌壟(long)斷(duan)行為調(diao)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long)斷(duan)行為的(de),應(ying)當依法(fa)作出(chu)處(chu)理決定,并可(ke)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 對反(fan)壟斷(duan)(duan)執法機構(gou)調查的(de)(de)涉嫌壟斷(duan)(duan)行為,被(bei)調查的(de)(de)經營者承(cheng)諾在反(fan)壟斷(duan)(duan)執法機構(gou)認可的(de)(de)期限內采取具體(ti)措(cuo)施消(xiao)除該行為后果的(de)(de),反(fan)壟斷(duan)(duan)執法機構(gou)可以決定(ding)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de)(de)決定(ding)應當載明被(bei)調查的(de)(de)經營者承(cheng)諾的(de)(de)具體(ti)內容。

反壟(long)斷執法機構(gou)決(jue)定中止調查(cha)的,應當(dang)對(dui)經營(ying)者履行(xing)承(cheng)諾的情況進行(xing)監(jian)督。經營(ying)者履行(xing)承(cheng)諾的,反壟(long)斷執法機構(gou)可以決(jue)定終止調查(cha)。

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反(fan)壟(long)斷執(zhi)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cha):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de);

(二)作(zuo)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de)事實發生重(zhong)大變化(hua)的(de);

(三)中止調查的(de)決定是(shi)基于經營者提供的(de)不完整或(huo)者不真(zhen)實(shi)的(de)信息作出的(de)。

第五十四 反壟斷執(zhi)法機構依(yi)法對涉嫌(xian)濫用(yong)行政權力排(pai)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dan)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

第五十五條(tiao) 經營者、行政機(ji)關和法(fa)律、法(fa)規(gui)(gui)授權的(de)具有(you)管理(li)公(gong)共事務(wu)職(zhi)能的(de)組(zu)織(zhi),涉嫌違反(fan)本(ben)法(fa)規(gui)(gui)定的(de),反(fan)壟斷執(zhi)法(fa)機(ji)構可(ke)以對其法(fa)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jin)行約(yue)談,要求其提出改進(jin)措施。

第七章(zhang) 法律責(ze)任

第五十六條(tiao) 經營者違(wei)反(fan)本法規定,達(da)成(cheng)并實施(shi)壟斷(duan)協(xie)議的(de)(de),由反(fan)壟斷(duan)執法機構責(ze)(ze)令停(ting)止違(wei)法行為,沒收違(wei)法所得,并處(chu)上(shang)一(yi)年(nian)度銷(xiao)售額百分之一(yi)以(yi)(yi)(yi)上(shang)百分之十以(yi)(yi)(yi)下(xia)(xia)(xia)的(de)(de)罰款,上(shang)一(yi)年(nian)度沒有(you)銷(xiao)售額的(de)(de),處(chu)五百萬元以(yi)(yi)(yi)下(xia)(xia)(xia)的(de)(de)罰款;尚未實施(shi)所達(da)成(cheng)的(de)(de)壟斷(duan)協(xie)議的(de)(de),可(ke)以(yi)(yi)(yi)處(chu)三百萬元以(yi)(yi)(yi)下(xia)(xia)(xia)的(de)(de)罰款。經營者的(de)(de)法定代(dai)表(biao)人(ren)、主要(yao)負(fu)責(ze)(ze)人(ren)和直(zhi)接責(ze)(ze)任(ren)人(ren)員對達(da)成(cheng)壟斷(duan)協(xie)議負(fu)有(you)個(ge)人(ren)責(ze)(ze)任(ren)的(de)(de),可(ke)以(yi)(yi)(yi)處(chu)一(yi)百萬元以(yi)(yi)(yi)下(xia)(xia)(xia)的(de)(de)罰款。

經(jing)營者組織(zhi)其他(ta)經(jing)營者達成壟(long)(long)斷(duan)協議(yi)或者為其他(ta)經(jing)營者達成壟(long)(long)斷(duan)協議(yi)提供實質性幫助的(de),適用前款規定。

經營(ying)者主動向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機構報告達成壟(long)斷(duan)協議的(de)有關情(qing)況并(bing)提供重(zhong)要(yao)證據(ju)的(de),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機構可(ke)以酌情(qing)減輕或者免除對(dui)該經營(ying)者的(de)處罰。

行業(ye)協會(hui)違反本法規定,組織(zhi)本行業(ye)的經營者達(da)成(cheng)壟斷協議的, 由反壟(long)斷執法(fa)(fa)機(ji)構責令改正(zheng),可以處三百萬元(yuan)以下的(de)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de),社會團(tuan)體(ti)登記管理機(ji)關可以依(yi)法(fa)(fa)撤銷登記。

第五十七 經營者違反本法(fa)規定,濫用市(shi)場支配(pei)地(di)位的(de),由反壟斷執(zhi)法(fa)機(ji)構責令(ling)停止違法(fa)行為,沒收違法(fa)所得,并處上一(yi)年(nian)度銷售(shou)額(e)百分之一(yi)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de)罰(fa)款。

第五十八條(tiao) 經營者違反本法(fa)規定實(shi)施(shi)集中,且具有(you)或者可能(neng)具有(you)排(pai)除、限(xian)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wu)院反壟(long)斷(duan)執法(fa)機構(gou)責(ze)令(ling)停止實(shi)施(shi)集中、限(xian)期(qi)處(chu)分股(gu)份或者資產、限(xian)期(qi)轉讓(rang)營業以(yi)及采取其他必(bi)要措(cuo)施(shi)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chu)上一年度銷售(shou)額百分之(zhi)十以(yi)下(xia)的罰款;不具有(you)排(pai)除、限(xian)制競爭效果的,處(chu)五百萬元以(yi)下(xia)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tiao) 對本法第四十六 、第四十七 、第四十八 規定(ding)的罰款(kuan),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ding)具體罰款(kuan)數額(e)時(shi),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 性質、程度、持續時間(jian)和消除違法(fa)行(xing)為后果(guo)的情況(kuang)等因素。

第六十 經營者實施(shi)壟斷(duan)行為,給他人(ren)造成損(sun)失的,依法承(cheng)擔民事責任。

經(jing)營(ying)者實施壟斷行為,損害(hai)社會公共利(li)益的,設區的市級以(yi)上人(ren)民檢察院可以(yi)依(yi)法向人(ren)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六十一條(tiao) 行政機(ji)關(guan)和法(fa)律、法(fa)規授權的(de)(de)具有(you)管理公共事務職(zhi)能(neng)的(de)(de)組(zu)織濫用(yong)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zhi)競爭行為的(de)(de),由上級機(ji)關(guan)責令改(gai)正;對直接(jie)負(fu)責的(de)(de)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ta)直接(jie)責任(ren)人員(yuan)依法(fa)給予處分(fen)。反壟斷執法(fa)機(ji)構可以向(xiang)有(you)關(guan)上級機(ji)關(guan)提(ti)出依法(fa)處理的(de)(de)建議。 行政機(ji)關和法(fa)律、法(fa)規授(shou)權的(de)具有管理公共(gong)事務職能的(de)組織(zhi)應(ying)當將有關改正(zheng)情況(kuang)書面報告(gao)上(shang)級機(ji)關和反壟(long)斷執法(fa)機(ji)構。

法律(lv)、行(xing)政法規(gui)對行(xing)政機關(guan)和法律(lv)、法規(gui)授權的(de)具有管理(li)公共事務職能的(de)組(zu)織(zhi)濫用(yong)行(xing)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xing)為的(de)處理(li)另有規(gui)定(ding)的(de),依照其規(gui)定(ding)。

第六十二 對反(fan)壟斷執(zhi)(zhi)法機(ji)構(gou)依法實(shi)施的審查(cha)(cha)和調查(cha)(cha),拒絕(jue)(jue)提供(gong)有關(guan)材料、信息(xi),或(huo)(huo)者(zhe)提供(gong)虛假材料、信息(xi),或(huo)(huo)者(zhe)隱(yin)匿、銷毀、轉移證據(ju),或(huo)(huo)者(zhe)有其他拒絕(jue)(jue)、阻(zu)礙調查(cha)(cha)行為的,由反(fan)壟斷執(zhi)(zhi)法機(ji)構(gou)責令改正, 對單(dan)位處上一(yi)年度銷(xiao)售(shou)(shou)額百分(fen)之一(yi)以(yi)下的(de)罰(fa)款,上一(yi)年度沒有銷(xiao)售(shou)(shou)額或(huo)者銷(xiao)售(shou)(shou)額難以(yi)計算的(de),處五(wu)百萬(wan)元(yuan)以(yi)下的(de)罰(fa)款;對個人處五(wu)十萬(wan)元(yuan)以(yi)下的(de)罰(fa)款。

第六十三 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 、第五十八 、第六十二 規定(ding)的罰款數額的二(er)倍(bei)以上(shang)五(wu)倍(bei)以下確定(ding)具體罰款數額。

第六十四 經營者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xing)政處罰的,按照(zhao)國家(jia)有關規定記入(ru)信用(yong)記錄,并向社會(hui)公示。

第五十五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tiao) 、第二十九條(tiao) 作(zuo)出(chu)的(de)決定不服的(de),可以(yi)先依法申請行(xing)政復議(yi);對行(xing)政復議(yi)決定不服的(de),可以(yi)依法提起(qi)行(xing)政訴訟。

對(dui)反壟斷執法機構作(zuo)出的(de)前款規定以外的(de)決定不服的(de),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fu)議(yi)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六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yong)職(zhi)權、玩忽(hu)職(zhi)守、徇私(si)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guo)程(cheng)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ge)人隱(yin)私(si)和個(ge)人信息的,依(yi)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 違反本(ben)法規定,構(gou)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ze)任。

第八章(zhang) 附  則

第六十八 經營者(zhe)依照有關知識產(chan)權(quan)(quan)的法律、行(xing)(xing)政法規規定行(xing)(xing)使(shi)知識產(chan)權(quan)(quan)的行(xing)(xing)為,不(bu)適用(yong)本法;但是(shi),經營者(zhe)濫用(yong)知識產(chan)權(quan)(quan),排除、限(xian)制(zhi)競爭(zheng)的行(xing)(xing)為,適用(yong)本法。

第六十九 農業生產者(zhe)及農村經濟組(zu)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xiao)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shi)的聯(lian)合或者(zhe)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七十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shi)行(xing)?(注:修法(fa)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shi)行(xing))。